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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柳州市城镇危旧房屋管理,消除房屋安全隐患,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近日,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了柳州市关于推进城镇危旧房屋治理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按照轻重缓急程度,柳州将优先治理改造隐患最严重、群众最困难、意愿最强烈的D级及人员密集场所的危旧房屋。若大家有相关意见和建议,可在2023年9月20日前向住建部门反映。
隐患最严重的 优先改造
征求意见稿指出,城镇危旧房屋治理改造是指按照城市修复和城市更新规划要求,对柳州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镇危旧房屋通过修缮加固、拆除重建等方式实现解危。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危旧房屋可进行治理改造:
(一)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 C级、D级危房结构住宅小区、集资房、公房和房改房,以及单栋住宅(不含自建房);
(二)竣工年限超过建筑设计使用年限的;
(三)2000年12月31日前竣工,结构不合理,使用功能不齐全,配套设施不完善的;
(四)大板房屋竣工年限超过20年的;
(五)不符合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
已列入历年棚户区改造计划的房屋不纳入危旧房屋治理改造范围。
征求意见稿明确,按照轻重缓急程度,结合房屋安全鉴定结论和房屋实际情况,分类进行治理改造。优先治理改造隐患最严重、群众最困难、意愿最强烈的D级及人员密集场所的危旧房屋。
拆改并举 杜绝形象工程
城镇危旧房屋治理改造要因地制宜,合理确定改造方案和改造标准,形成“拆改并举”的治理模式,不搞大拆大建,杜绝形象工程。
各城区根据危险房屋等级提出处理建议,对辖区内危旧房屋按照“一幢一策”原则,视情况采取修缮加固、拆除重建等方式分类组织实施。
用地性质、规划指标均符合条件、住户改造意愿强烈、具备重建施工条件且无征收计划的零星分布的城镇危旧房屋,在不超过原有户数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原建筑占地面积和原建筑高度原址拆除重建。增加的建筑面积除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外,可以由辖区政府统筹用于补充社区配套短板或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等。
按照“因户施策”的原则,对危旧房屋治理改造的住户进行妥善安置。原则上,鼓励危旧房屋治理改造主体以“自主改造”方式进行拆除,依法在原地新建房屋、原地回迁,鼓励住户通过投亲靠友等方式自行过渡。
多渠道集资 可用公积金
危旧房屋改造所需资金可通过一种或多种方式组合,多渠道筹集改造资金。可采取政府政策支持、单位和个人自筹、银行贷款、市场开发等办法多渠道筹集。
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原则,居民出资参与改造,可通过直接出资、使用(补建、续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个人住房公积金等方式落实。居民直接出资部分除另有约定外,一般按产权面积比例共同出资进行分摊。居民承担的实际建设费用,原则上不低于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费用部分。
危旧房屋为原产权单位管理分配职工居住或已房改购买的,原产权单位可按修缮加固、拆除重建实际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具体出资比例由原产权单位和业主自行协商决定。
对于以修缮加固或拆除重建形式排危的危旧房屋安全责任人,分别按独栋房、楼栋房适当给予政府财政奖补。
补助资金 部分费用减半
各级财政应从财政预算、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等渠道安排资金,用于城镇危旧房屋治理改造的补助。
城镇危旧房屋治理改造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可减半收取,涉及的水电、燃气等管线铺设、表箱拆装移位等,可按成本价一次性收取。
对已经鉴定为D级危房的,要全部组织搬迁疏散。在紧急情况下,各城区要设立临时庇护点,转移安置危房住户,保证不出安全事故。市房屋保障部门要统筹安排保障性房屋分配,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危房住户转移至保障性房屋中。各城区应多渠道筹集房源安置危房户,确保住户得到妥善安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