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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政府印发《柳州市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提出每年对市级耕地保护激励对象给予不低于50万元的市级资金激励,同时,按照受激励情况推荐部分优秀县(区)、新区参与自治区激励对象评选。
《暂行办法》规定,市级耕地保护激励对象,是指我市每年根据上一年度耕地保护考核评价和田长制考核结果等情况,提出的10至15个乡镇(含街道及有耕地保护任务的国有农林场等)。
《暂行办法》明确了市级耕地保护激励评价的主要内容,包含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完成情况;耕地占补平衡、“进出平衡”落实情况;耕地保护“田长制”落实情况,包括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以及新增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查处情况等7个部分。
依据耕地保护激励评价结果,我市将按受激励的乡镇(含街道及有耕地保护任务的国有农林场等)分别以不低于50万元的资金奖励标准,下拨市级奖励资金给县(区)、新区。获得市级拨付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的县(区)、新区应将不低于60%比例的奖励资金直接用于经市级同意受奖励的乡镇(含街道及有耕地保护任务的国有农林场等)。
此外,获得自治区耕地保护激励的县(区)、新区应将不低于80%比例的激励资金用于激励本辖区内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乡镇(含街道及有耕地保护任务的国有农林场等),由县(区)、新区自行选定奖励名单,可与市级同意受奖励的名单重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