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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城中区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员在对解放南路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燃气使用不规范行为,并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消防部门依法对该场所进行了处罚。
8月下旬,城中区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员对位于柳州市解放南路金鱼巷花旗壹号楼的某餐饮公司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餐厅厨房存放了三个大小不一的液化气罐,其中一个正在使用,其余两个一同放置在汤锅旁边,未设置任何安全措施。《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液化石油气容器应设置在所服务建筑外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并应采取防火措施;应设置独立的瓶组间。
该单位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瓶组未设置独立的储气瓶间,燃气管路的敷设不符合规定,消防监督员当场对其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限期届满后,消防监督员对该场所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场所未采取措施进行改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责令停止使用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燃气管路,并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
餐馆老板表示,由于生意火爆,收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未给予重视,打算过段时间再考虑整改的事情,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带来的影响表示抱歉,接受处罚。
近日,消防部门再次到该餐厅查看,该场所已完成部分整改,后续整改情况消防部门将持续关注。
消防部门表示,近期多地发生的燃气事故再次为燃气安全敲响警钟,希望各单位场所吸取相关燃气事故教训,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燃气具有易燃、易爆等特点 遇明火、操作不当都可能引发爆炸 对人们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