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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企业要注意啦,这家企业被罚款2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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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16 23:52:00|来自: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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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31日5时52分,蔡某驾驶的桂BK***号“乘龙”牌重型仓栅式货车沿G78汕昆高速上行线(柳州北往宜州方向)由东往西行驶至954公里450米路段时在车行道内停车,适遇侯某驾驶鲁HN3***号“福田”牌轻型仓栅式货车搭乘吕某、谷某同向在后行驶至此,轻型仓栅式货车前部与重型仓栅式货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侯某、吕某、谷某3人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3.31”事故发生后,柳江交警大队、柳江区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柳江大队、柳江区应急局到柳江县宝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了解事故经过、伤员情况等,并核查该公司的经营资质、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教育培训、车辆安全例检、驾驶员从业资质等相关情况,并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了约谈。

2023年04月03日11时50分,柳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法支队执法人员在柳南区南环路中段汕德卡汽车城对柳江县宝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柳江县宝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2022年未制定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无演练签到记录及演练图片,公司 2022 年未定期组织演练。当事人的从业人数是26人。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的规定:“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标准,决定给予罚款2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19日15时50分,在柳江交警大队对柳江县宝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检查中发现,该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实施运输单位的客运车辆载客或货运车辆超载,经处罚不改的违法行为(代码5046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四款、《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九第五款、七十条第五款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3000元。

柳州交警提醒:
货运企业要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严格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和车辆、驾驶人动态监管责任,加强对驾驶人的管理和安全教育,做好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把好“源头关”,确保人不违法、车不带“病”。全方位、全覆盖地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切实防范各类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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