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起,柳州施行电动车新规!这类“电驴”不能再开
26日,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获悉,《柳州市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成为我市制定出台的第16部地方性法规。据介绍,《规定》为“小切口”立法,不设章节,共11条内容,将切入点聚焦在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链条中的停放、充电两个重点环节,重点就停放充电场所及设施建设、规范管理、充电费用等作出规定。针对居民普遍反映的因充电电费过高不愿意使用集中充电设施进行充电的问题,《规定》第六条明确提出,充电电价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充电服务经营者收取充电综合服务费用应当明码标价,不得擅自加价。鼓励充电服务经营者降低充电综合服务费用。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不收取或者少收取电动车充电服务经营者的管理费用,让居民“能承担”“愿意用”。
此外,为进一步规范单位和个人电动车停放、充电的消防安全行为,《规定》结合本市实际,针对电动车“进楼入户”“人车同屋”“飞线充电”等违规停放、充电的突出问题,提出了禁止规定。同时针对与电动车消防安全关联度大、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非法拼装电动车,非法加装、改装电动机、蓄电池等违规行为进行了禁止规定。
《柳州市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规定》
第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车停放、充电涉及消防安全管理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两轮摩托车和电动三轮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轻便两轮摩托车和电动轻便三轮摩托车)。
第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商业街区、住宅小区等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本市有关规定和标准,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及充电设施。
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住宅小区等未建设有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及充电设施或者停放、充电场所及充电设施未达到消防安全规定和标准的,其产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增建或者改建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完善充电设施。受客观条件限制,暂时难以建设的,可以依法统一划定一个或者多个安全区域,设置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电动车临时停放点及充电设施。
既有住宅小区因场地资源紧张,无固定停放场所或者电源安全条件的,有关部门可以依法依规合理利用周边公共开放空间,设置停放、充电场所及充电设施。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及充电设施投资建设,推广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充电柜、换电柜等充电设施。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优化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项目的相关审批程序,并做好相关衔接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及充电设施建设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内容,加快推进老旧小区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及充电设施建设。
市、县(区)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会同公安、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建立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机制,加强联合执法检查。
第四条 物业服务人根据职责负责物业服务区域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做好日常维护、巡查检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对不按规定停放、充电的行为应当及时依法劝阻、制止,或者采取有效措施处理;经劝阻、制止或者采取措施后仍无效果的,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等有关单位报告,并协助处理。
未选聘物业服务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督促业主或者依法组建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履行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第五条 电动车租赁企业和使用电动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对用于本企业业务经营的电动车的停放、充电行为实施管理,做好电动车及其充电设施的维护、保养等安全检查工作。
充电设施运营维护企业应当加强日常安全检查,确保运营、维护的充电设施、蓄电池符合安全要求。
第六条 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充电电价应当按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电动车充电服务经营者收取充电综合服务费用应当明码标价,不得擅自加价。
鼓励电动车充电服务经营者降低充电综合服务费用。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不收取或者少收取电动车充电服务经营者的管理费用。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建筑物的首层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消防车通道及消防车登高作业场地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电动车蓄电池充电;
(二)在标准层二楼以上建筑物专有部分为电动车、电动车蓄电池充电;
(三)违反安全用电要求乱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车、电动车蓄电池充电;
(四)携带电动车或者电动车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五)在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地下车库、地下室、半地下室内以及架空层设置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及充电设施,或者停放电动车、为电动车充电。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影响电动车消防安全的行为:
(一)非法拼装电动车;
(二)非法加装、改装电动车动力装置,使其超过原车出厂设置的额定功率,或者拆除、改装电动车限速装置;
(三)加装蓄电池、更换不符合原车出厂设置额定电压的蓄电池。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及设施的具体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关于《柳州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规定(草案)》的说明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李俊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委托,现就《柳州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规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电动自行车是我市广大群众交通出行的重要工具。截至2023年12月底,我市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共有154.18万辆。另有电动摩托车11.86万辆,电动三轮车41辆。此外尚有为数不少的电动自行车未上牌注册登记。随着电动自行车保有量的迅速增长,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隐患日益突出。据统计,2021年至2023年,全市分别发生电动自行车火灾59起、106起、111起,呈逐年上升趋势。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问题已经成为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的民生大事,并直接影响到我市社会的和谐稳定。2024年2月23日下午,南京市雨花台区某居民楼因电动自行车起火引发的火灾事故造成15人死亡44人受伤,给我们带来深刻的警示和警醒。从造成电动自行车火灾的原因来看,96%是电气线路和电池单体故障引起的,可见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隐患主要发生在停放和充电环节。在目前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仍存在部门职责分工不够明晰、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监管不到位、停放和充电不规范、物业服务企业履职不到位等问题,而现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安全管理不够具体,操作性有待进一步提高。因此,开展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立法,不仅具有必要性,而且更具紧迫性,既是贯彻落实好市委决策部署的实际行动,也是推动解决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实际问题的具体措施,更是回应群众所盼、民生所需的必要举措。
二、起草过程
根据市委关于以“小切口”形式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进行立法规范的要求,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及时启动立法快速响应机制,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迅速成立立法工作专班,与市消防救援机构沟通对接,对法规涉及的立法方向和重点问题等进行集中研讨,在听取相关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草拟了法规草案初稿。3月25日,组织召开市人大相关委室、政府相关部门座谈会对草案初稿进行论证。会后,法工委根据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对草案初稿进行修改完善,再次发文向各有关部门、县区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社会各方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并深入到柳江区进行座谈和实地走访调研,4月23日召开集中改稿会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规定草案。
三、主要内容
草案不设章节,共十条。主要对以下内容作出规定:
(一)关于适用范围。坚持从“小切口”立法着手,将切入点聚焦在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链条中的停放、充电两个重点环节。草案第二条明确,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等涉及消防安全管理的活动,同时明确电动三轮车、电动摩托车的停放充电行为及其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关于职责分工。为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明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草案第二条规定了市、县(区)、乡(镇)三级政府的具体职责。草案第三条分别对应急管理、消防救援、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的职责进行了规定,并要求发展改革、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相关工作。
(三)关于停放充电场所及设施建设。实现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首要条件是尽量满足市民群众安全充电的需求。为解决电动自行车充电难、充电不安全问题,草案第四条分别针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等规划和配套建设停放充电场所及设施,已建成的公共建筑等设置或者改造停放充电场所及设施,以及没有物业服务人或者管理单位的区域需要配建、增建停放充电场所及设施的三种情形进行了规范,并明确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及充电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投资建设。
(四)关于安全管理责任。为压实各类管理单位或者管理责任人的安全责任,草案第五条明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负责本单位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物业服务人负责管理其服务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做好日常维护、巡查检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劝告、制止不按规定停放、充电的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单位报告。第六条规定了自建房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中,所有权人与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和个人承担的消防安全职责。第七条对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从事快递外卖等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进行了规定。
(五)关于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的禁止行为。为进一步规范单位和个人在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的消防安全行为,草案第八条根据上位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针对我市存在的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人车同屋”“飞线充电”等违规停放、充电的突出问题,补充细化了相关禁止行为。
(六)关于法律责任。对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禁止行为,上位法已有法律责任规定,草案不再作重复规定。针对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五项至第八项规定的禁止行为,上位法没有规定又确有必要进行处罚的,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专项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设置了法律责任,明确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处罚的标准主要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六十七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进行设定。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法规名称问题。在调研论证过程中,有部门认为根据《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建议法规名称修改为《柳州市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规定》。经研究认为,如表述为“电动车”,仅从法规名称上理解,容易产生歧义,市民群众会将“电动汽车”误认为是“电动车”的一种类型。且我市电动自行车在电动车中占比93%,将立法切入点聚焦在电动自行车的停放和充电两个重点环节进行规范,符合从“小切口”着手的立法初衷,同时借鉴宁波、呼和浩特等市的做法,在法规中明确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的消防安全管理参照执行,一并规范。因此,法规名称表述为《柳州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规定》更恰当。
(二)关于充电电价问题。在调研论证过程中多方反映:居民因充电电费过高,不愿意使用集中充电设施进行充电成为私拉电线充电的主要原因,建议发改部门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的电费标准和收费行为进行监管,明确居民住宅小区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电价。经研究,目前我市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充电服务主要有物业公司自建并进行收费管理、房开或物业公司引入第三方经营并进行收费管理两种模式。电动自行车充电价格参照电动汽车充电价格的模式由“电价+服务费”构成,但在实际收费中均将两项收费内容打包,实行“一口价”。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电价的定价权限在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超越了市级价格主管部门的权限。服务费虽然未列入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但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规定,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因此,服务费标准由各充电站经营者根据运营成本、供需情况等多方面因素自行制定标准,政府不宜干预。2024年4月3日,国家发改委在广州组织召开座谈会,听取相关方面对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价格行为的意见和建议。下一步,国家层面有可能研究出台有关政策,届时我市遵照执行即可。
《柳州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规定(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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