婷妹妹 发表于 2024-3-22 19:55:32

柳州一店铺推出优惠充值后关门!数十名消费者急了:我们的钱……

位于东环大道的柳州市鱼峰区慕伦雅美容院(以下简称慕伦雅美容院),以3周年店庆为由推出优惠充值活动,吸引了很多消费者来充值。可没多久,美发店就注销并关门了,导致众多消费者蒙受损失。为了追回损失,有46名消费者联合起来将该店负责人覃某告上了法庭。近日,鱼峰区人民法院对此作出判决,要求覃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46名消费者的会员卡余额,共5.2万多元。

美容店推出优惠充值后关门

事情还得从2022年5月说起,当时慕伦雅美容院以3周年店庆为由,推出优惠充值活动,比如充500元送150元,充1000元送380元等优惠,并且充值后还能享受“洗剪吹10元”“皇式洗护10元”等优惠。

庞女士等消费者见优惠幅度比较大,便纷纷充值办理储蓄型会员卡。但充值没多久,当他们到该美容院消费时,却发现美容院已关门,老板也联系不上了,经查询发现该美容院于2022年5月20日就已注销,导致众多办了会员卡的消费者无法继续使用。

为了追回损失,今年初庞女士等46名消费者联合起来将该美容院负责人覃某告上法庭,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覃某退回他们会员卡内的余额,其中余额最多的达7000元,最少的也有几百元,总数为5.2万多元。

美容店虽已转让但仍要担责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覃某辩称,2022年5月14日,其丈夫韦某与陈某签订了转让协议,已将该店转让给了陈某,应将陈某列为共同被告。

那么被告覃某是否应当承担店铺转让后的退款责任呢?法院综合原告庞女士等46人的充值情况,分三种情形进行认定,一是覃某经营期间原告已充值完毕的情形,二是覃某经营期间至店铺转让时充值的情形,三是覃某店铺转让后充值的情形。

其中,第一种情形覃某愿意补偿。在第二种情形中,被告覃某虽与案外人陈某达成《美发店转让》协议,约定店铺转让给陈某以及将未消费的卡金交给陈某继续负责向客人服务,但该转让未进行公示且亦未通知原告,原告在店铺转让后充值时有理由相信案涉“慕伦雅”美容店仍系原来的“慕伦雅”美容店。

且处于该情形的原告与被告覃某在服务合同关系中未对合同主体的变更进行明确约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之规定,法院依法推定案涉服务合同主体未变更,即被告覃某仍是服务合同的相对人,仍应履行合同相应的义务及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在“柳州市鱼峰区慕伦雅美容院”已被注销,其作为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归于消灭的情形下,被告覃某作为个体经营者仍需以个人财产承担“柳州市鱼峰区慕伦雅美容院”的债务。

法院判决
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会员卡余额

本案中,被告覃某的转让行为致使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且该转让行为不能免除不履行合同义务对顾客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故原告主张被告覃某归还其所办会员卡余额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调整、确认后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覃某抗辩应追加案外人陈某作为本案被告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法院认为其与案外人陈某之间的转让合同关系处理,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应另案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法院判决被告覃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庞女士等46人会员卡余额,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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